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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校友会”,其英译名为“College of Science & Technology Ningbo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校友自愿联合而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感情为纽带,以活动为载体,加强校友之间和校友与学院之间的联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加强合作、增进友谊,团结广大校友,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弘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学风,传递“怀虚涵育,修己立人”的院训精神,鼓励并支持校友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成就,树立榜样,激励并引导在校学生奋发向上;

(二)促进校友帮助母校建设与发展;

(三)加强校友会组织之间的联系、沟通,交流信息和资料;

(四)联络校友为推动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推动母校与地方之间开展广泛的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特指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校友,即在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校友:

1.凡曾在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习过的学生;

2.凡曾在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任职任教者,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教职员工。

(二)团体会员指由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校友在各地或行业领域组建的校友组织。各地(行业)校友组织与学院校友会联系,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校友;

(二)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四)愿意为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凡属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校友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经与校友会或当地校友组织取得联系登记入会,即为本会会员。非本校校友而对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以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推举和被推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实行监督;

(三)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意见;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

第十条 会员应积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和母校的工作,支持、参加本会和母校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决定理事会成员名单;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聘任名单;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4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互联网等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由各二级学院、地方校友会和校友会秘书处按照一定名额推选产生。理事、常务理事人选为当然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会长和副会长更换、增补事宜;

(四)审议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增补事宜;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一般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2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理事应热心校友事业,愿意承担本会交付的相应工作,能够积极参加理事会议及相关活动。各地方校友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理事当然人选。理事在任期内因职务变更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可由原提名单位提出更换建议并经校友会秘书处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基本职责:

(一)研究校友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商定下届理事会换届总体方案;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任期同理事,可以连任。常务理事应热心校友事业,主动为校友工作出谋划策并提供支持和帮助,能够积极参加常务理事会议及相关活动。各地方校友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常务理事当然人选。常务理事在任期内因职务变更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可由原提名单位提出更换建议并经校友会秘书处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为理事、常务理事当然人选。会长由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现任党委书记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一般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负责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全面工作,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应积极参与校友活动,能够联系若干个地方(行业)校友会或指导若干个学院校友工作。上述人员在任期内因职务变更或其他原因,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校友会秘书处可以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更换。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1名,由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主管校友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为理事、常务理事当然人选。秘书长可以提名校内与校友工作联系的紧密若干部门、学院相关负责人为副秘书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职务变更或其他原因,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自动更换。副秘书长在任期内因职务变更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秘书长商其所在部门、学院负责人后予以更换。

第三十条 秘书长负责主持校友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每年应至少召集1次校友工作会议。校友工作会议一般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参加,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各学院校友工作分管负责人和部分地方(行业)校友会秘书长参加。

第三十一条 校友会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会长领导下,做好校友会的日常工作;

(二)执行和组织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根据常务理事会商定的方案,提出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四)根据常务理事会商定的方案,提出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名单;

(五)制定校友会年度工作计划、活动计划和财务预算;

(六)负责与各地(行业)校友会的联系、沟通与合作;

(七)负责校友来校时的接待工作;

(八)代表本会按有关规定做好校友及社会捐助款物的登记、管理;

(九)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友会同各地(行业)校友会在工作上加强联系,由校友会秘书处做好各地方(行业)校友会基本信息的备案工作,必要时可予以指导帮助。

第三十三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名誉会长、顾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参与校友会活动,并能够联系部分地方(行业)校友会或指导学院校友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本会可以聘请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学院每年拨给一定经费;

(二)校友和有关方面的资助或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主要用途有:

(一)组织学术交流、联谊等活动费用;

(二)接待校友费用;

(三)日常办公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转入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由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按照本会章程精神,专款专用。

无法以上述方式处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30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校友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校友会成立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